请(休)假管理
栏目:员工管理 发布时间:2016-09-07

请休假程序
     根据国家规定,法定休假日包括: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。法定休假为带薪年休假。
请假手续办理原则:
     员工请假,除急病及紧急事故,均应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;
     急病或紧急事故的,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手续,否则以旷工论处。
假时计算标准:
     员工全年事、病假天数的计算,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主管核决权限:
     三天以下请假需直属主管签字批准。 三天以上的请假需经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。
     三天以上的病假、产假、产期护理假、工伤假均需附相关证明,请主管领导核准后方可休假。如人力资源部门对相关证明有合理异议,有权要求员工到相应资质以上医疗机构复查。
     员工请假如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研究院业务时,主管人员依请假核决权限酌情不予准假、缩短假期或延后准假。 
职务代理人:
     员工请假除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,均应事先请假并觅妥职务代理人,确实将事务交待清楚,以免影响事务顺利进行。


事假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时   数以请假申请单计算,不含节日、轮休日及假日,超时未归需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延长休假,否则以旷职论。
薪   资不给薪,请假时数以0.5小时为最小单位。
手   续至少于请假前1日办妥请假手续。三天以下请假需直属主管签字批准。 三天以上的事假需经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,才可休假。


旷职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时   数员工未经准假或未办理手续而未出勤者,以旷职论处;年度累积旷职三日者解除劳动关系。
薪   资扣当天薪资三倍,旷职时数以0.5天为最小单位。


病假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时   数
1.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,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。
2.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,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。
薪   资
1.     薪资按基本工资80%发放,但不低于胶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2.     员工患病医疗期满未能治愈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,不能胜任工作的,研究院可以辞退,但研究院须按患病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,患重病和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%,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%。
检附文件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历、诊断证明和就诊发票


婚假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天   数
1.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,但不达晚婚年龄,给假3天。
2.员工夫妻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(女23周岁、男25周岁)给假17天。
3.含假日、轮休日及法定节日,婚假不得分开申请。
薪   资给全薪。
提交资料结婚证书复印件及双方结婚证书原件。
使用规范在员工入职本研究院通过试用期后登记领证者适用,且婚假有效期限为结婚登记日前20天或后六个月内,逾期作废。


丧假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天   数员工直系亲属(父母或配偶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3天。直系亲属在外地者,根据距离及交通具体情况,可酌情增加路程天数假。
薪   资丧假期间为全薪 。
提交资料死亡证明及户口文件,当地派出所出具,且加盖公章。
使用规范
1.不含节日、轮休日及假日,可以分开申请。
2.可配合习俗分开于四十九日内请假。

 

产假、哺乳假、产期护理假

对    象
产假、哺乳假适用于女性员工;
产期护理假适用男性员工。
天   数
1.     产假:
一般为98天(含产前15天,产后83天);难产增加15天;凡晚育的初产妇在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,另享有晚育假60天;生育多胞胎婴儿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。
2.     产期护理假:
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,给予护理假7天。
3.     哺乳假:
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, 经本人申请,主管核准,享有每天1小时哺乳假,不可累计休假,婴儿满周岁后,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,可延长哺乳期,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,女职工在哺乳期内,上班确有困难者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休半年的哺乳假。
薪   资全薪假。
手   续同事假规定。
提交资料准生证复印件、结婚证书复印件(详见《青岛市计划生育条例》)。

 

工伤假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原   因
1.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2.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3.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4.患职业病的;
5.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6.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7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它情形。
天   数
1.工伤假一日(含)以内者,由直属主管签核办理;
2.超过一日者,应依公立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办理。
薪   资工伤假期间薪资照发,工伤补助由研究院代为申请,具体细则可详见《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》并参照执行。
检附文件诊断证明书、病历卡以及研究院出示的事故证明原件和误工薪资证明,门诊发票原件和清单。


带薪年休假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天   数
1.在本单位入职满一年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;
2.休假天数按累计工作年限(简称工龄)计算:
1年≦工龄≦5年,年休假为5天;
5年<工龄≦10年,年休假为10天;
10年<工龄,年休假为15天
3.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:
(一)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
(二)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(四)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(五)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薪   资给全薪
手   续依事假手续办理
使用规范
1、留职停薪员工,不给予带薪年休假。
2、员工申请带薪年假须以不耽误研究院工作为前提。
3、员工本年度带薪年假未休完者,可延后休假,如员工离职时仍未休完者,给予基本工资两倍的补偿。
4、员工带薪年假以0.5天为最小单位。
5、研究院保留督促员工及时休带薪年假的权利。
备注全体员工皆以当年度1/1-12/31为年度起讫计算时间


调休

对   象全体员工
薪   资调休期间为全薪。
手   续
1、需使用调休时按所记录的累计可调休时数,个人填写请假单,经主管核准后,方可休假;
2、依事假手续办理 。
使用规范
1.上月累计调休天数尽量下月休完,确实太忙无法调休可在第二月,由副院长签字同意后调做加班费。
2.调休可灵活处理,迟到、早退都可用调休抵扣 。

出勤管理相关事项如遇国家或当地强行性规定变更的,依据变更后的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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